律谈 | 案件执行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实务要点
案件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如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是很多律师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亦倍感困惑的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最高院的一件执行复议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实务工作要点。首先大家要清楚的是,执行行为异议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的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也就是本文和大家探讨的执行行为异议。实践中大家经常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混淆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是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救济途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如何救济,在这里不过多阐述。
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复87号】
案情简介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甘肃分公司)与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公司)、物流城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华屹公司等偿还华融甘肃分公司债务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因华屹公司等未履行上述义务,甘肃高院依法查封华屹公司等名下位于甘肃“在水一方”项目的部分房产及在建工程。甘肃高院作出拍卖通知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已查封的部分房产及在建工程。甘肃福门房地产永靖分公司通过京东网,以最高应价竞买了上述房产。华屹公司等对甘肃高院的拍卖通知及执行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通知和裁定,并确认涉案拍卖无效。
甘肃高院裁判结果
甘肃高院作出(2018)甘执异39号执行裁定:驳回华屹公司等的异议请求。
最高院裁判要点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司法评估及拍卖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2,关于华屹公司认为评估程序违法的问题。
①未通知华屹公司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问题。《评估拍卖规定》颁布后,当事人协商已并非确定评估机构的前置环节。
②未向华屹公司通知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问题。未以书面告知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之前已短信告知,故该瑕疵不足以成为撤销拍卖的理由。
③未向华屹公司送达评估报告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两份评估报告均已向当事人送达。
④评估报告评估价过低的问题。首次拍卖以评估价为起拍价结果流拍,反向说明评估价格不存在过低的问题。
3,关于华屹公司认为拍卖公告期限不足的问题。“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实际晚了10个小时发布,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公告的有效性,不应以此为由撤销拍卖。
4,关于华屹公司认为拍卖涉案项目损害其作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即使华屹公司是案涉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其优先受偿权也因司法拍卖而消灭,其不得以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
5,关于华屹公司认为物流城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的问题。物流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依法中止,但对华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必然中止。
最高院裁判结果
驳回华屹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甘肃高院(2018)甘执异39号执行裁定。
案件启示
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要一并提出。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就执行法院的评估拍卖行为提出了多个执行行为异议事由,法院逐一予以了审查;如果多个异议事由,当事人未一并提出,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执行行为异议可以分阶段提出。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将撤销司法评估与司法拍卖的异议请求一并提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从效果上来看,最好是分阶段提出。
执行行为异议提出的主体要准确。上述案例中虽然华屹公司是案涉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一般来说对其所建设的建筑物有优先权,但本案因其亦是该建筑的业主方,所以法院认为其优先权消灭。
综上,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有很多实务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下面从执行异议的一般规定和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来和大家探讨。
可以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主要有:一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执行措施,实践中多以裁定出现,是异议最多的一类;二是,执行的顺序、期间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以外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但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并非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为,如更换承办人、延长执行期限等,不能提出异议。对上级法院的监督行为,如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不能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作为、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范畴,对该类问题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撤销的异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情形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竞买资格的;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可以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的,应当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无论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提出。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文结合最高院执行复议案例的分析,跟大家就执行行为的范围、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多个异议事由的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异议的处理、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对执行异议消极审查的救济及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各种情形中的实务要点进行了探讨,希望对大家在执行实务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有所裨益。
文 | 刘立新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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